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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印发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的通知

    信息发布者:gang2375
    2017-04-13 20:39:49   转载

    辛政字〔2016〕21号

     

    辛集市人民政府

    关于印发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

    使用办法的通知

     

    各乡、镇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部门:

    《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辛集市人民政府

    2016年12月13日


    辛集市补充耕地及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办法

     

    经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耕地保护工作,规范补充耕地行为,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》(冀政〔2014〕55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制定如下办法:

    一、我市建设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,由项目所在地乡镇、园区按照实际征收耕地面积,向市政府申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。市政府同意后,由国土局在我市复垦或异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予以解决。

    二、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我市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,在办理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时,按照每亩10万元的价格缴纳补充耕地开垦费用;使用异地购买占补平衡指标的,按照当初购买指标价格缴纳补充耕地开垦费用。

    三、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,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,优先供应,且补充耕地费用在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给予优惠,一事一议,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,国土局按常委会议定价格办理。

        四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,按单独选址办理征地手续的,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为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,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,如确需委托我市补充的,需经市政府同意后,由国土局在我市复垦或异地购买占补平衡指标中予以解决,价格由用地单位与市政府签订《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》,国土局按协议执行。

    五、办理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时,耕地开垦费按10元/平方米(折合6667元/亩)的价格缴纳,剩余差额部分列入出让成本或划拨价款。

    六、补充耕地项目的所在乡镇、村,要全力做好复垦项目协调工作,确保补充耕地项目顺利实施,项目验收后,由市政府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对乡镇、村予以奖励,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。

    以上价格仅限于2017年12月31日前执行,如上级政策调整,按调整后政策执行。
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12月14日印发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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